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的规定,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,下列人员中,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( )。
A
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
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
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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