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Q扫一扫联系
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表述错误的有( )。
2012年12月28日,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作出修改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
经营劳务派遣业务,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
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
违反规定,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.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