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,若()的,则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。
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中取得
已经由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向法院提供
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
制作时有相关人员在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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