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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,责任限额为60万元,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,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20万元、70万元。经交管部门裁定,该小轿车方负全责。在不考虑交强险和免赔率的情况下,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20万后,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( )。
40万元后,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终止
60万元后,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终止
40万元后,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仍然有效
60万元后,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仍然有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