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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9月16日凌晨,甲某爬窗潜入一居民住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后,见女青年乙某单身睡在床上,顿生强奸歹念,即对乙某采用卡脖子等暴力手段欲施奸淫。由于乙极力反抗,一时未能得逞,乙为不被奸淫,即向甲哀求不要对其实施暴力奸淫,并提出可让其摸摸的“建议”。甲自感乙极力反抗,无法强奸成功,即侧身在乙的身旁睡了一会后离开。甲某的行为:()
构成强奸罪的中止
构成强制猥亵妇女
构成强奸罪的未遂
构成侮辱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