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海牙规则》第4条规定:承运人对船长、船员、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,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时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,应当()。
不负赔偿责任
负全部赔偿责任
负部分赔偿责任
视情况而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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