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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厂10月8日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设备,请乙报价。乙厂10月10日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,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,10月30日前回复。乙厂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.5万元购买一台。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。乙厂反悔,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。下列不符合《合同法》规定的是( )。
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
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
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
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