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于2015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。2015年3月22日,该包裹被盗。2015年3月27日,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。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,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( )。
2016年3月22日
2016年3月27日
2017年3月22日
2017年3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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