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加工消费品,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,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,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,其公式为( )。
(材料成本+加工费)/(1-消费税税率)
(材料成本-加工费)/(1-消费税税率)
(材料成本×加工费)/(1-消费税税率)
(材料成本+加工费)/(1+消费税税率)
,外购商誉的支出,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,准予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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